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晁瑞瑞信用卡诈骗)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乡**村**组,住太原市**区**巷**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下旬在本市迎泽区迎东综合市场内,被告人晁某某捡到被害人侯某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9604********)一张,并于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持该卡在迎东综合市场红枣店、隔壁麻辣拌店、乐淘商铺三家店内,利用POS机刷卡套现17次,共骗取人民币11962元。破案后,被告人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雅萍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