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晋云坤行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晋云坤,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呈贡区**街道办事处**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晋云坤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晋云坤为感谢中铁**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呈澄高速大渔互通式立交项目**部**张某某(另处)、云南省**总队**支队**大队**郭某某(另处)在大渔立交工程保通项目、昆玉高速鸣泉收费站(昆明南)外迁工程保通项目过程中,在项目承揽、项目实施方面提供的帮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70万元。具体为:

1.2016年5月,在大渔立交工程保通项目过程中,晋云坤将双方约定好的90万元贿赂款项按照张某某的安排,交给时任云南省**总队**支队**大队**的倪某某(另处),并约定由倪某某转交张某某。

2.2017年5月,在昆玉高速鸣泉收费站(昆明南)外迁工程保通项目过程中,晋云坤在昆玉交警大队停车场给予郭某某贿赂款50万元;2017年12月,在大渔立交工程保通项目中,晋云坤在昆玉交警大队停车场给予郭某某贿赂款30万元,上述共计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谈话通知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任免职文件及项目合同、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晋云坤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郭某某、张某某、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杨某某、于某某、糜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云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云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云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晋云坤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