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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新权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晋新权,男,1969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6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乡**村**组**号**号,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道**小区**栋**室。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7月17日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新权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7年5月,陈某某(另案处理)虚构事实,以对外发包湖北省恩施州境内通讯铁塔基础工程为由,与张某某等人签订该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晋新权从张某某处转包50个通讯铁塔后,大量对外转包,以收取保证金形式,骗取文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退还42万元;骗取孙某某人民币50万元;骗取戈某某人民币15万元;骗取雷某某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2、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晋新权与周某某签订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周某某中标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由晋新权与周某某合伙。后因晋新权未及时注入资金,周某某口头解除合同。2017年底,晋新权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邀请冉某某等人入股,并将冉某某等人带至该工程施工现场参观。冉某某等人于2018年1月3日与晋新权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当月29日,晋新权将伪造的《巴中海螺矿山破碎输送系统移位技改工程施工协议》发给冉某某等人看后要求其交纳保证金,以此方式骗取冉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5万元。

另查明,晋新权以该项目为由,骗取熊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被告人晋新权隐瞒其未向**通信一局要工程的情况下,虚构青海玉树全覆盖光缆传输线路工程由其承包,与阿某某等人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施工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骗取阿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新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婷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晋新权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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