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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027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0********,汉族,大专毕业,经商,住郑州市二七区********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同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奔驰黑色小型轿车,在郑州市二七区沿**环二层高架西向南通往**快速路二层高架匝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晋某某供述;2、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剑

助理检察员:朱  凡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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