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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20年4月2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灵源派出所抓获,于2020年4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2020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张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镇雄县**村路段时被镇雄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270mg/100ml;经提取晋某某的血液送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晋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刚

检察官助理:吴长红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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