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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简阳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2月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简阳市平武镇木桥村十组路段处,与被害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检验,被告人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2.5mg/100mL。经查,晋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经认定,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已取得杨某某谅解。

到案后,被告人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强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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