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晋某某,又名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柏果镇老沙田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现住盘州市柏果镇核桃村老沙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被告人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煤兴线(煤碳包一兴义)从鸡场坪往柏果镇方向行驶,21时47分行驶至煤兴线(煤碳包——兴义)302公里34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晋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晋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1157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晋某某无证驾驶,依法从重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燕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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