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晋某某抢劫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785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9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云南省威信县**乡**村**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晋某某至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下一灶村稳健35号出租房,用螺丝刀拧开房间门锁螺丝后进入三楼302、304房间,共窃得现金人民币492元和零食若干(价值人民币83.8元),被告人晋某某离开现场时被他人发现,遂跑至四楼阁楼进行躲藏,又窃得放于该处的书籍3本(价值人民币76元)。被告人晋某某佯装租客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唐某某拦下,为抗拒抓捕,被告人晋某某于三楼楼梯平台当场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某右大臂戳伤,后被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当场抓获,赃物被全部追回。

到案后,被告人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伤势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奇波

检察官助理 张亚伟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晋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