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郓城县**厂职工,住山东省郓城县**路**段**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凌晨1时30分许,作为郓城县胜利街北段“兄弟酒吧”的员工,被告人晋某某在劝离醉酒的客人时,与在酒吧喝酒后准备离开的刘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相互厮打,晋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地,致刘某某受伤。经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艳萍

                                   检察官助理袁媛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晋某某取保候审于郓城县**路**段**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