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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男,1997年**月**日1997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7********5222261997091532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寨镇晋家村新田沟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20年7月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寨镇板山村岩嘴组,见被害人罗某某罗运凤家中无人,遂采取撬锁方式进入室内,在卧室衣柜内盗得人民币350余元现金后,被返回家中的罗某某罗运凤及丈夫肖某乙肖继宣发现,晋成明晋某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罗某某罗运凤现金人民币350元,并获得罗某某罗运凤的谅解,在其父亲陪同下到新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拘体检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肖某甲肖继成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罗运凤、肖某乙肖继宣陈述

4.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代 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晋成明晋某某现羁押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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