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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Z412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住全椒县**镇**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组**号)。被告人晋某某2018年10月因嫖娼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因盗窃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晋某某骑车至全椒县**镇**村**有限公司,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宿舍内翻动床铺进行盗窃时,被刘某乙当场发现并报警,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底册等书证;

1.​ 证人证言;

1.​ 被害人陈述;

1.​ 被告人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辨认笔录;

1.​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晋某某系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全椒县**镇**花园**室。

2.案卷材料一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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