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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某某,女,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681109****,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乡,住*******路第七组51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0时许,网上刑拘在逃人员王某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现已判决)驾驶车牌号为晋MP5***红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在盐湖区姚孟车管所往南5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腿部受伤,后被送往运城市第一医院接受救治。王某某的妻子晋某某明知王某某参与盗墓被上网追逃,仍于2019年7月27日乘坐火车从北京返回运城,在运城市第一医院对王某某进行陪护,照顾王某某输液、解手,为其提供饮食等。

    2019年7月31日,晋某某被闻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讯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晋某某的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晋某某明知王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饮食、陪护等,帮助其逃匿,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立新

检察官助理:张方舟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晋某某现住山西省夏县**乡***村***路第七组51号,现被**乡派出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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