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晋某某在其家对面的荒废院子里种植了罂粟(俗称“大烟”,是制取鸦片的主要原料),后于2020年3月27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单共计583株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报告;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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