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晏启红,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镇**村**组**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
被告人晏良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镇**村**组**号。1999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张馨律师。
被告人陈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巷**号**栋**单元**号。2015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四川助法律师事务所,钟山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启红、晏良成、陈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晏启红在本市成华区双林路高逸酒店外,用工具开锁,将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和车上搭载的包裹、冰箱(经鉴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23元),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销赃。24日,晏启红在本市成华区被公安民警挡获,后晏启红将所盗电动自行车和部分包裹退回。
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陈伟在本市双流区临江丽苑2期6栋3单元楼下,将陈伟停放在此的一辆安尔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3元),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销赃。30日陈伟再次在案发地出现时被保安挡获。
202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晏启红和晏良成在本市武侯区果堰村10组,晏启红用工具开锁、搭线,晏良成望风,将周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晏启红和晏良成在本市武侯区果堰街100号,晏启红用工具开锁、搭线,晏良成望风,将胡某某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0元),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晏启红和陈伟在本市武侯区果堰街12号9栋附2号,晏启红用工具开锁、搭线,陈伟望风,将曾某某的一辆黑色都市风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33元),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晏启红和晏良成在本市武侯区果堰街100号2栋附23号,晏启红用工具开锁、搭线,晏良成望风,将喻某某的一辆玫瑰色电动自行车盗走,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启红、晏良成、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启红、晏良成、陈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晏启红有期徒刑10个月,晏良成、陈伟有期徒刑7个月,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晏启红、晏良成、陈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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