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晏园和(绰号:袁世凯、大脑壳),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广场**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和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9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5月20日决定,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园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晏园和在忠县县城多次向曾某某、谢某某、闫某某等多人贩卖毒品,共计贩卖2.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2日,何某某联系被告人晏园和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300元。晏园和收取毒资后,将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放在忠县忠州街道华怡广场皇爵ktv旁石梯子上去破门进去的水表角落处并将位置告知何某某,后被何某某取走;
2.2020年4月1日,闫某某联系被告人晏园和购买毒品,晏园和携带毒品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测速点处,经与闫某某联系并收取闫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将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由王某某带给闫某某;
3.2020年4月15日,谢某某联系被告人晏园和购买毒品,晏园和将约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放在忠县人社局门口梯子左侧花盆处并将位置告知谢某某,后被谢某某取走,4月16日,谢某某转账300元毒资给晏园和;
4.2020年4月16日,谢某某联系被告人晏园和购买毒品并转账200元(尚欠100元)。晏园和收取毒资后,将约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放在忠县人社局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卷帘门角落处并将位置告知谢某某,后谢某某告知了周某某,由周某某取走;
5.2020年4月16日晚,谢某某联系被告人晏园和购买毒品并转账400元给晏园和,且联系戚某某去拿毒品。晏园和收取毒资后,在忠县**街道**广场**单元**号的家中卧室窗户边将包装好的约0.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窗户丢给平坝处的戚某某,由戚某某取走。
6.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晏园和在忠县**街道**广场**单元**号的家中,将约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以7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同日下午,被告人晏园和在其位于忠县**街道**广场**社群旁的租房内,将约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以180元(赊欠)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晏园和在忠县县城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3. 电子证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等;
4. 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闫某某、何某某、曾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晏园和的供述和辩解;
6.其他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园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园和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多人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园和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晏园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晏园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晏园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晏园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70元,上缴国库;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二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晏园和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手机二部、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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