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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大伟、陈顽强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晏大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5********,初中肄业,无业,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3日被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顽强,男,汉族,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7********,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7年3月1日被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令,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1********,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15日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大伟、陈顽强、唐令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晏大伟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晏大伟邀约李某某一同前往云南西双版纳。待二人到达西双版纳后,晏大伟引诱李某某非法偷越国境到缅甸国,并由被告人晏大伟负责联系偷渡的摩托车司机、支付偷渡费用以及联系境外的车辆。当二人偷渡到缅甸国境内后,晏大伟随即带着李某某参与非法赌博行为。次日,因李洪波有事要先回国,晏大伟再次联系偷渡的司机和车辆,将李某某非法带入我国境内。

二、被告人晏大伟、陈顽强贩卖毒品,被告人唐令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唐令按照与被告人陈顽强的约定,携带毒资30万元并租车从重庆到南充向被告人陈顽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000颗。陈顽强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晏大伟并让晏大伟事先准备好甲基苯丙胺片剂。待唐令当晚达到南充市嘉陵区将30万元毒资交给陈顽强后,三被告人在南充市嘉陵区碧桂园小区汇合。随后,陈顽强坐上晏大伟驾驶的车辆并将收到毒资中的192000元交给晏大伟。期间,唐令乘坐租赁的车辆跟随。陈顽强在晏大伟车上将晏大伟事先准备好的1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扔在嘉陵区碧桂园小区附近的草丛中并告知唐令去捡拾。在拿到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唐令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其租用车辆的后排并让不知情的驾驶员驾车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事先带回了重庆。

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唐令再次携带毒资30万元租车从重庆来到南充欲找被告人陈顽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颗。陈顽强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晏大伟并让晏大伟事先准备好甲基苯丙胺片剂。唐令达到南充市嘉陵区后随即将30万元毒资交给陈顽强,在二人正准备与晏大伟汇合交易毒品时,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民警在嘉陵区碧桂园小区晏大伟的住处楼下将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准备出门交易的晏大伟抓获。经称重,被告人晏大伟携带出门准备交易的1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1148.78克。随后,民警从被告人晏大伟人身及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859.23克,从被告人陈顽强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73克。

归案后,被告人晏大伟、陈顽强和唐令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大伟两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分别为12000颗、1148.78克并从其人身和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859.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顽强两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分别为12000颗、1148.78克并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7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令两次为贩卖而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颗和1148.78克并将其中的1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运输到重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大伟拉拢、引诱他人一起两次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大伟、陈顽强、唐令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大伟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顽强、唐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顽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私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俊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晏大伟、陈顽强、唐令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侦查卷(含补充侦查卷)8册、光盘19张;

3.起诉书20份、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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