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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孝明诈骗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晏孝明,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7日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孝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晏孝明虚构其为学校校长或单位食堂采购员等身份,在重庆市渝北区、长寿区、垫江县以需要批量采购食品或生活物品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身上所带现金不够需要借款为由骗取7名被害人现金共计52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3日,晏孝明在渝北区兴隆镇农贸市场冒充兴隆小学校长,以采购肉类食品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1月2日,晏孝明在长寿区渡舟农贸市场冒充渡舟小学校长,以采购肉类食品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700元。

3.2020年5月24日,晏孝明在垫江县高安镇农贸市场冒充高安三中食堂采购人员,以采购蔬菜为由,骗取何某某人民币600元。

4.2020年5月26日,晏孝明在垫江县桂东批发市场冒充垫江监狱副监狱长,以采购单人凉席等物品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元。

5.2020年5月27日,晏孝明在垫江县新民镇农贸市场冒充垫江九中食堂采购人员,以采购肉类食品为由,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000元。

6.2020年6月2日,晏孝明在垫江县坪山镇农贸市场冒充五中副校长,以采购肉类食品为由,骗取胡某某人民币1000元。

7.2020年6月4日,晏孝明在垫江县太平镇街上黄某某的副食店冒充垫江八中校长,以采购豆瓣酱等物品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430元。

2020年6月4日,晏孝明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民警从晏孝明处扣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孝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孝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晏孝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娜

                              检察官助理 刘斐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晏孝明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查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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