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晏孟波,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孟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晏孟波来到内江市市中区天立国际学校项目部一办公室内,将被害人梁某某放置于此的笔记本电脑、行李箱、背包、半条软中华香烟等物品盗走。
2020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晏孟波来到内江市市中区天立国际学校项目部一办公室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此的电子烟、一副苹果Beats耳机、一条软中华香烟等物品盗走。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晏孟波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孟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孟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孟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晏孟波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晏孟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晏孟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晏孟波现被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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