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乡**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自建房,2015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9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贵阳市乌当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晏某某冒充所谓的“妲已酒吧”股东“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商量“妲已酒吧”摊位招租一事,被害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先后8次转账给晏某某共计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图片证据;6、前科材料、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祉锜
检察官助理 李琦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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