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出售假币罪,2020年5月2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村**组。因涉嫌购买假币罪,2020年5月2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出售假币罪、被告人晏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晏某某经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唐某某购买11万元假币。次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其湘NOSS**海马小车并携带了1901张100元面额假币从道县出发前来怀化交易。同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晏某某在怀化市怀西路407门口见面并交易,当被告人唐某某把装有1901张100元面额假币疑似物的红色袋子交给被告人晏某某后,两被告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上述1901张100元面额假币疑似物,并在被告人唐某某、晏某某身上分别另行查获1张100元面额假币疑似物,且在被告人晏某某身上查获现金142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真伪鉴定,上述1901张100元面额假币疑似物及被告人唐某某、晏某某身上各搜出的1张100元面额假币疑似物均为机制假币。
以上,被告人唐某某出售、运输假币共计190200元,被告人晏某某购买假币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币缴款单、红色手提袋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高速通行记录查询、电话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
6、提取、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被告人唐某某、晏某某讯问视频、现场抓获视频、监听通话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运输,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志国
检察官助理:张鸿奕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晏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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