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晏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区**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颜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区**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塑胶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捕前住:浙江省宁波市**区**镇**宿舍。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在值班律师鸣某某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受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邀约,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委托张某某(另案处理)分别登记注册了“安宁**电子有限公司”、“安宁**家政有限公司”、“安宁**广告有限公司”、“安宁****家政有限公司”。拿到工商营业执照后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四人从昆明乘坐着刘某某的车至安宁市**银行安宁**支行营业网点分别办理了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电话卡、U盾等以1300、200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张某某、施某某等。部分对公账户被多次转卖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资料、对公账户交易情况、公安机关从反电信诈骗平台下载的涉案公司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施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等证实向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购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证实财物被骗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对作案经过作了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光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
2019年0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晏玉明、李成龙、颜春、周明云为获取非法利益受刘虎(另案处理)等人邀约,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委托张昊(另案处理)分别登记注册了“安宁玉王电子有限公司”、“安宁李龙家政有限公司”、“安宁扑杰广告有限公司”、“安宁明云家政有限公司”。拿到工商营业执照后晏玉明、李成龙、颜春、周明云四人从昆明乘坐着刘虎的车至安宁市农业银行安宁连然支行营业网点分别办理了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电话卡、U盾等以1300、200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张昊、施文志等。部分对公账户被多次转卖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