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务工,公民身份号码5303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鼎市****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晏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车从福鼎市**镇镇区往福鼎市**工业区方向行驶,于22时22分许行经福鼎市**镇**号前路段时,碰撞路边电杆及民房,致闽C******号小车翻覆,被害人韩某某受伤及路边电杆、民房财产损失。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0.4mg/100ml;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发生事故前闽C*****号小车的行驶速度为78km/h;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晏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晏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事故后其已垫付被害人韩某某医疗费用人民币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晏某某户口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福鼎市医院疾病证明书、住院预交金凭证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韩某甲、刁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晏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鼎公鉴[2020]131号鉴定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055号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速度)鉴字第31802号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7. 光盘制作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执法记录仪视频、闽C*****号小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翼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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