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晏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鄂*****9号中型自卸货车,载被害人张某甲(殁年29周岁)及其子张某乙从宜昌市夷陵区**乡**采砂场出发,沿**公路往**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7KM+800M长下坡路段时,因重载频繁使用制动而产生“制动热衰退现象”引发车辆失控,晏某某遂指使张某甲携张某乙跳车避险,晏某某随后跳车。张某甲因跳车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乙因跳车致颅脑损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晏某某全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破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杜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及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海涛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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