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市,户籍所在地京山市**镇,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7时15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驾驶鄂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43省道(京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43KM+100M(坪坝镇朱岭村五组)路段,在准备从前车左侧超车时,遇丁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同向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左转弯,导致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丁某甲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晏某某与同伴主动电话报警,积极救治伤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综合报告、抓获经过、接处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通话记录照片一张、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丁某甲家庭人口结构、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821民初1036号、领款单、谅解书;2.证人李某某、崔某某、丁某乙、刘某某、简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晏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荆门市鹏翔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鉴定意见书(荆鹏车鉴字[2020]第087号)、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20]痕(交)鉴字第606号)、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公鉴(病)字[2020]37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12张;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晏某某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施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晏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晶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京山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方式1333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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