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晏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南盘江东岸由南向北行驶,20时40分许行驶至**村**村)路口时,与前方郑某某驾驶的云******号二轮电动车(载刘某某)尾部相撞,造成郑某某、刘某某、晏某某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晏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89.00mg/100ml。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8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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