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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91********,初中文化程度,系**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庄**镇**庄**村**庄**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01时15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酒后驾驶新M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道路中间绿化带,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189.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已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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