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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村**组**号。2011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6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03时45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安镇吉祥烧烤店往永安镇派出所方向行驶,行至永安镇派出所内告诉值班民警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通知110指挥中心。交警到达现场对晏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随后带晏某某前往医院抽血检测。

经鉴定,被告人晏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57.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信息查询记录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5.吹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8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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