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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晏某甲,男,********日出生,身份号码3504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4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0年5月27日19时22分许,被告人晏某甲无证驾驶闽GM****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时代广场往东方军桥方向行驶,行至明溪县河滨北路和金家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晏某甲、叶某某及闽G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员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而后被告人晏某甲逃离现场,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晏某乙家中抓获被告人晏某甲2020年5月27日22时04分,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明溪县总医院对被告人晏某甲进行抽血备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晏某甲发生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晏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晏某甲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后被处以罚款11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指控罪 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 节

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无证驾驶,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

程序及量刑建议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晏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检察员:谢建雄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晏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号,联系方式184********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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