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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4********,汉族,专科文化贵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街**号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我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晏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A家国际家居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贵A****7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当事人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晏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晏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因被告人晏某某拒绝现场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晏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6.7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已对周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款收据、门诊病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魏某某、刘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中心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通话记录、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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