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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9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住北京市延庆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06时许,被告人晏某某饮酒后驾驶京BV****号小型轿车至G1高速香河县北站广场时,被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5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司法鉴定意见书;3、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检察官助理:王志佳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晏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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