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被告人晏某某于2019年09月27日21时10分,醉酒后驾驶吉JY****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农安县合隆镇****大街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7mg/100ml。2019年9月30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1.2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晏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会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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