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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被告人晏某某于2019年09月27日21时10分,醉酒后驾驶吉JY****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农安县合隆镇****大街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7mg/100ml。2019年9月30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1.2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晏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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