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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58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时49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酒后驾驶粤B3P****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新桥街道北环路长丰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8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晏某某联系电话为189*******,担保人张某某联系电话为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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