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8********,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晏某某及其家人到**镇**村委会**水库附近上坟,晏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祭祀用品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99.4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97.80亩,过火立木蓄积为235.080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失火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97.80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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