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晏某某(小名“**”),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路**房**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街**号)。被告人晏某某曾因吸食冰毒,于2013年5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二千元,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冰毒,于2013年12月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晏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晏某某微信转账1300元给周某某,让周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后周某某将所购冰毒送至晏某某位于凤阳县**镇**路**号**单元**室的家中,二人共同用烫吸的方式在晏某某房间内吸食冰毒。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晏某某又微信转账1300元给周某某,让周某某帮其购买冰毒,后周某某将冰毒送至晏某某位于凤阳县**镇**路**号**单元**室家中,二人共同用烫吸的方式在该房屋内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2日,晏某某再次微信转账500元给周某某,让周某某帮其购买冰毒,后周某某仍将冰毒送至晏某某家中,晏某某容留周某某在其房间内共同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电子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红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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