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461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路**花苑**号**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晏某某受罗某某(在逃)聘请,在罗某某(在逃)与黄某某(在逃)合伙建立的名为“牛刀小试”的微信赌博群担任管理员。该赌博群招揽、组织群内六十余名成员在“阿拉斗牛”APP手机软件内开设房间供群内成员进行赌博,并在赌博群内抽取台费的方式获利。被告人晏某某作为该赌博群的管理员,负责开设赌博房间,收取台费。至案发该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664035元。
2018年11月12日,宜春市袁州公安分局缴款晏某某违法所得3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检察官助理:万雨露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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