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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晏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明溪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以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明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明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2020年3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溪县**镇**路“**”装修材料店及明溪县**镇**路**号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的49个号码及12生肖设置赔率开设六合彩赌博庄,由晏某某坐庄,接受王某某、谢某某、伍某某、朱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等不特定人下单投注,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8.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晏某某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在明溪县公安局退出非法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明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王某某、谢某某、伍某某、朱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4.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深圳市腾讯公司查询的微信转账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经营“六合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8.6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勇

2020320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2********

2.本案卷宗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薄册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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