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晏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至3月1日期间,被告人晏某甲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的自家住房内,采取以扑克牌玩“炸金花”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聚众赌博十六次,参赌人数累计35人,晏某甲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晏某乙、晏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照片;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5.被告人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耘
检察官助理:唐婧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99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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