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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晏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3********,汉族,群众,经商,小学文化,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株洲市渌口区**路**号**室,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执行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陈某某与颜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渌口区**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盗窃了数捆电缆线,后两人将盗窃的铜芯电缆线剥皮后销赃给**镇**废旧品店,废品店老板晏某某通过扫码支付陈某某2950元。

2、2020年6月19日,陈某某与颜某某在**公司盗窃了数捆电缆线,后两人将盗窃的铜芯电缆线剥皮后销赃给**镇**废旧品店,废品店老板晏某某通过扫码支付颜某某2165元。

3、2020年6月21日,陈某某与颜某某在**公司盗窃了数捆电缆线,后陈某某与颜某某将盗窃的铜芯电缆线剥皮后销赃给**镇**废旧品店,废品店老板晏某某通过扫码支付颜某某2900元。

4、2020年7月4日,陈某某在**公司盗窃了数捆电缆线,后陈某某将盗窃的铜芯电缆线剥皮后销赃给**镇**废旧品店,废品店老板晏某某通过扫码支付颜某某1700元。

5、2020年7月17日,陈某某与颜某某在**公司盗窃了数捆电缆线,后两人将盗窃的铜芯电缆线剥皮后销赃给**镇**废旧品店,废品店老板晏某某通过扫码支付陈某某3136元。

6、2020年7月22日,陈某某与颜某某在**公司盗窃了数捆电缆线,后两人将盗窃的铜芯电缆线剥皮后销赃给**镇**废旧品店,废品店老板晏某某通过扫码支付颜某某2460元。

7、2020年7月22日,陈某某与颜某某在**公司盗窃了数捆电缆线,后两人将盗窃的铜芯电缆线剥皮后销赃给**镇**废旧品店,废品店老板晏某某支付1200元现金给陈某某。

8、2020年7月27日,陈某某与颜某某在**公司盗窃了数捆电缆线,后两人将盗窃的铜芯电缆线剥皮后销赃给**镇**废旧品店,废品店老板晏某某通过扫码支付陈某某2034元。

9、2020年8月5日,颜某某在渌**公司盗窃了若干电缆线,后颜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给**镇**废旧品店,废品店老板晏某某支付125元现金给颜某某。

案发后,晏某某主动退赔25000元给被害人**有限公司,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供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非法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熠

检察官助理:易檬

2020年11月19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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