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区,住曲靖市**区**乡**村委**房**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晏某某与被害人晏某甲因道路堆放杂物一事发生矛盾,后二人在曲靖市**区**乡**村委**房**村**号**号晏某某住房旁发生撕扯,被告人晏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晏某甲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晏某甲轻伤二级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主动到曲靖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晏某甲陈述;2.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晏某某具备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晶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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