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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928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驾驶牌号为赣EZ****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附近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该处的被害人吕某某发生行车纠纷。吕某某先至晏某某的车窗处挥拳击打晏,又将电动自行车停在晏驾驶的面包车前处。晏某某随即下车拨打110电话报警,吕某某欲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晏某某遂上前勾住吕某某并将吕仰面摔倒在地,致使吕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吕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颞顶部硬膜外出血、右侧颞部硬膜下出血,已构成轻伤一级,其左颞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均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晏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在其被刑拘送押前体检过程中逃跑,后当场被抓获。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110事件单登记表》、证人贾某某伍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晏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5月23日晚其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涉案地时被两三人按倒在地,之后就失去意识的情况。

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23日23时许,其回家发现吕某某人不清醒、头部流血,遂将吕送至医院治疗的情况。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5月23日23时许,其搭乘晏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行驶至本区**路时,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行车纠纷,对方男子先动手打了晏,又将电动自行车停在面包车前。二人下车后晏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对方准备逃跑,其推了对方一下,然后晏某某过去用手勾住对方肩部将对方仰面摔倒在地的事实。

5.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林某某的证言、现场道路图、监控视频截图、路面监控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已依法调取记录有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的情况。

6.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相关就诊记录,证实被害人吕某某的伤势情况。

7.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页,证实被告人晏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8.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0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1.​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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