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道**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决定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5日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本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9年6月1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其居住的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道**栋**号房内,发现妻子项某甲使用手机微信与其他男子聊天,被告人晏某某便夺过项某甲的手机与微信中的男子张某某聊天,被告人晏某某发现其妻子项某甲与张某某有暧昧关系,便用项某甲的身份将张某某约在株洲市石峰区**路某某饭店附近。当晚23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住房找到两把水果刀来到石峰区**路某某饭店附近,被告人晏某某见张某某依约赶至株洲市石峰区**路某某饭店时,被告人晏某某右手拽住张某某的右臂,左手持两把水果刀扎伤张某某的左肩、左肩前腋下、左臂。案发当晚,被告人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罪
2020年4月,被告人晏某某与项某甲离婚后,两人同住株洲市石峰区**街道***栋**号房。2020年7月16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6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晏某某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晏某某因琐事与项某甲发生争执,项某甲当日在其父母所在的株洲市石峰区****栋**号居住。18时许,被告人晏某某要求项某甲回家居住,项某甲拒绝。为发泄情绪,被告人晏某某从家中持有一把菜刀放在身上来到石峰区**栋**号项某甲的父母家,被告人晏某某先砸坏项某甲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之后被告人晏某某上三楼要求项某甲开门遭拒绝后,被告人晏某某从一楼项某甲父母的储物间拿出一把锤头砸坏项某甲父母家的大门,见门还未砸开,又从储物间拿出斧头砍坏大门后进屋,此时项某甲和项某甲的母亲龚某某因害怕躲进书房,被告人晏某某持斧头准备砸书房门时,项某甲的父亲项某某拦住被告人晏某某,被告人晏某某推开项某某,继续持斧头将书房的外面及里面的两道门砸坏,斧头砍碎书房的玻璃门时砍伤了项某甲的左前臂。项某某拖开被告人晏某某,被告人晏某某又用斧子将客厅的电视机显示屏砸坏,后110民警赶至现场,被告人晏某某从身上将菜刀拿出来威胁项某甲被民警制止。经鉴定,被告人晏某某毁坏的电视机、房门玻璃、电动车、指纹锁共计价值2602元。
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离婚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项某甲、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的陈述;4、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对案、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同时,被告人晏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凶耍横,任意毁损公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晏某某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触犯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蓉芳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晏某某已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十二份;
3、证人项某甲,住株洲市石峰区**街道***栋**号;证人项某乙,住株洲市石峰区**栋**号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