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住孝感市大悟县**镇**路**号。因故意伤害,2019年11月14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3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晏某某父亲晏某甲在本区黄集镇**工区建筑工地处,与安全管理员周某某在施工钢管对账过程中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晏某某见状上前与周某某厮打,二人倒地被工友拉开后,晏某某再次上前对周某某腹部踩了一脚,致周某某肋骨4-7根骨折。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晏某某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5.4万元。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李某某、晏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出警执法录像、和解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故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晓莉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97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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