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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办事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6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17日17时许,聂某甲(已判决)因不满沅江**洗涤厂对其母李某某安排的工作,便邀集聂某乙、高某某(两人均已判决)等人同该厂老板杨某某交涉,在交涉过程中高某某与杨某某发生冲突,杨某某厂内的员工郭某某用椅子砸了高某某几下,三人觉得吃了亏就讲十分钟后再来找他们算账,随即聂某甲三人就出了该厂。晚上21时许,聂某甲打电话喊了晏某某,高某某就去喊了向某某(已判决)并带了凶器,随后聂某甲、聂某乙、晏某某、高某某、向某某在该厂门口汇合,之后聂某甲等人又与杨某某、郭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对打,聂某甲、向某某、晏某某均拿绑杀,高某某拿一把黑鱼叉,四人追砍杨某某,邰某某见状边开车撞向聂某甲等人,希望能将人群冲散,郭某某也拿一把短锤帮杨某某的忙,双方在打斗过程中向某某砍了郭某某的头部一刀。经鉴定,郭某某伤势构成重伤。

被告人晏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邰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纠集众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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