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沿河县**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晏某某与肖某某发生婚外感情纠纷,晏某某多次寻找肖某某,并与肖某某妻子何某某发生抓扯,后晏某某怀恨在心。2019年12月23日16时,晏某某在沿河县和平街道大桥下农贸市场旁边卖农药店里购买农药,在团结街道花江狗肉馆购买汤锅,将农药倒进狗肉汤里面。将已投放农药的狗肉汤让一个美团外卖配送员,送到何某某沿河二桥下面门面,想让何某某、肖某某吃了后被毒死。何某某收到汤锅闻到其中有强烈的农药味,便报警。经贵州省中一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598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汤锅中的肉、汤、玻璃碎片均检出甲氨基阿维菌成分,含量为17.6u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片一把;
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5980号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张,团结街道华莱士门口监控视频1张,现场辨认笔录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因与肖某某发生情感纠纷,并与肖某某妻子何某某发生抓扯,怀恨在心,采用投毒的方式欲毒死肖某某、何某某二人,晏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晏某某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晏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被羁押于铜仁市万山看守所。
2.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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