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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湖南省**公司,户籍所在地、家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散户**号。2010年8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宵夜饮酒、醉酒状态下,认为其家对面、株洲市荷塘区**路**超市旁周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打麻将发出的声音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持两把长约1.2米的“管杀”来到麻将馆,用“管杀”砍砸麻将馆内的麻将机,共损坏“香雀牌”等麻将机共8台、华为荣耀30牌手机1台,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损坏物品总价格为12857元。

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对案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持械故意损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能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卫兵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3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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