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30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村委会龚某某湾村***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小**号**室。2007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中午,邮政快递员党某某将被害人于某某购买的一箱共计六刀进口宣纸投递到本市上城区河坊街151号浙江九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门口。被告人晏某某经过此处发现后,来到本市江干区杭海路某劳务市场,以搬运快递箱为由雇佣临时工,并和该工人一起返回上述地点将快递箱偷搬至杭州城站火车站。当晚被告人晏某某独自乘坐动车将该快递箱带至衢州市柯城区**镇**小**号**室的家中。
同年3月16日晚18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衢州市柯城区**镇**小**号**室早餐店内抓获被告人晏某某,并在其位于楼上的家中查扣涉案赃物宣纸一箱(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后发还被害人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材料、乘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刚 杰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及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