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58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到本市**镇**社区**街**巷**号二楼,从阳台窗户爬进被害人曹某某的房间,将客厅桌子上的两条钥匙(价值约20元)盗走。
2020年6月9日2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到本市**镇**社区**街**巷**号**便利店,将被害人张某某约300元现金、两条双喜牌香烟(约价值200元)、5瓶红牛饮料盗走。
2020年6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到本市**镇**社区**街**巷**号**美容美体店,使用铁棒撬开窗户防盗网爬进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盗走。后晏某某分别到东莞市**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日用品店刷卡,共刷卡套现2610元。
2020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到本市**镇**社区**街**巷**号**房处,从阳台窗户爬进被害人古某某的房间内,在客厅桌子将VIVO牌手机(价值1199.2元)、顺丰专用手机(价值约2000元)盗走。事后,晏某某根据古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测试出微信支付密码,后到东莞市**日用品店套现3000元。
被告人晏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破案后,除VIVO手机外,其他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无视国法,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晏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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