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居委会**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9月4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晏某某至淮安区萧湖人家6号楼1-1703室被害人吴某甲家中,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现金人民币11300元。
被告人晏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晏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陈述;
4.被告人晏某某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正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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