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房。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3时许,被告人晏某某伙同邹明(另案处理)至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垚穆食品商行,采用火烤玻璃门加热,向玻璃浇水的方式使玻璃门爆开。由邹明在外望风,被告人晏某某从爆开的玻璃窗口处进入该门店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存放在店内的利群香烟3条、炫赫门炫彩香烟2条、冬虫夏草香烟3条、黄色芙蓉王香烟7条、南京牌香烟5条,和天下、软中华等散烟37包。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的共价值人民币8390.7元。
2020年6月8日,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宿舍抓获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被告人晏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被盗香烟的单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晏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检察官助理梁伟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被告人晏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