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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贩卖毒品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街**号,案发前住平江县**乡**安置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晏某某在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妇幼保健院前面的马路上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三小包毒品重约0.3克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熊某某、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均匀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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